楚天金報訊 據新華社電 13日,新疆喀什中院對莎車縣“7·28”嚴重暴恐襲擊案部分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,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、故意殺人罪、非法製造爆炸物罪、放火罪、綁架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分別判處12名被告人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判處15名被告人死緩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判處9名被告人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判處20名被告人20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;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處緩刑。
  法庭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奧斯曼·阿卜來提參加努拉買提·薩吾提(又名努爾買買提,系“7·28”案首犯,已被擊斃)暴恐團夥,煽動拉攏脅迫他人參加暴恐活動,在公路上砍殺過往車輛司機,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;被告人玉蘇普·阿不來提積极參加努拉買提·薩吾提暴恐團夥,伙同其他暴徒共同殺害5名無辜群眾;被告人居麥·喀迪爾與其他暴徒攔截打砸焚燒過往車輛,殺害2名無辜群眾;以被告人麥麥提依明·艾麥爾為首的犯罪團夥攔截打砸焚燒過往車輛,並製作了大量爆炸裝置預謀襲擊警察。
 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,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。被告人艾力·圖爾蓀參與殺害無辜群眾,在案發後自動投案,有自首情節,被從輕判處無期徒刑。被告人麥麥提圖爾孫·艾麥爾幫助參與暴恐犯罪的弟弟隱匿逃跑,構成窩藏罪,但其在案發前勸說弟弟不要參加暴恐活動,歸案後能主動供述罪行,有坦白情節,被依法從輕處罰,判處緩刑。
  (原標題:新疆莎車縣暴恐案一審宣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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