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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孔德婧)享有綜藝節目《我是歌手》第二季網絡傳播權的樂視網(天津)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被侵權為由,將“風行網”的運營公司北京風行在線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,認為其不應擅自在網上和手機客戶端對該節目進行播放。近日,海澱法院判令風行公司停止侵權,賠償損失50萬元。
  樂視公司訴稱,其享有湖南衛視製作播出的2014年度《我是歌手》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維權權利,風行公司未經許可,在其經營的風行網和手機客戶端非法轉播了2014年度《我是歌手》的完整內容,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0萬元。
  據法院查明,《我是歌手》是湖南衛視製作播出的綜藝節目。樂視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《我是歌手》第二季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,而風行公司只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《我是歌手》第一季的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。
  法院認為,風行公司侵犯了樂視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,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、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。又因風行公司在事先收到《律師告知函》警示之後仍然侵權使用,本案應從重確定賠償數額。最終,法院判決風行公司停止侵權,並賠償50萬元。  (原標題:風行網播“我是歌手”被訴侵權判賠50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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